曙光:《游艇安全管理规定(修订稿)》开展第二次意见征求
时间:2020年04月14日信息来源: 海之蓝游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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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向各省区相关部门发布了关于征求《游艇安全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这是海事局继上次2019年9月-10月的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后,第二次的向管理部门的征求意见。期待新的游艇安全管理规定尽快出台,免得千呼万唤总不来(点击查看第二次征求意见稿)。qIX深圳市休闲船艇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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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稿意见征求时,行业反映热烈,不少人士纷纷留言表达了自己的关切和意见,具体可见文章及留言:qIX深圳市休闲船艇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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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声在哪里,游艇乘员最多29人将成为现实。qIX深圳市休闲船艇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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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比第一稿征求意见稿,第二稿共有五处修改,并增加了一个条款,修改的地方不算多,那么修改后第二稿内容会有什么影响呢?qIX深圳市休闲船艇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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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稿内容:第五条游艇适航证书有效期限为5年。游艇应当在适航证书到期日前3个月内向原游艇适航证书签发地或者游艇登记地的船舶检验机构申请检验,换发游艇适航证书。艇长24米以下船龄10年以内的游艇,可直接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换发适航证书,免予检验。第二稿内容变更为:游艇适航证书有效期限为5年。游艇应当在适航证书到期日前3个月内向原游艇适航证书签发地或者游艇登记地的船舶检验机构申请检验,换发游艇适航证书。艇长24米以下船龄10年以内,且乘员定额10人以下由俱乐部管理的游艇,可直接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换发适航证书,免予检验。点评:这一个改变,收紧了10年内免检的要求,毕竟对于游艇发展的初期,加强检验是有必要的。将第一稿的停泊点的说明更改到第八章第四十四条中,本质没有任何更改。第二稿在第一稿的基础上增加:鼓励游艇所有人、游艇俱乐部为游艇及游艇上的工作人员和乘员投保财产损害、人身伤害险。点评:这是对于游艇是否需要强制保险意见的一个明确的回复,但该条款并非强制性,而仅是鼓励而已,但毕竟保险立法可能涉及更多部门,可以看做是对于业界意见的正面回应。第二稿特别增加了一个会员的说明:会员,是指拥有游艇俱乐部会籍并按照游艇俱乐部规则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自然人和法人。第一稿是:第四十五条游艇改变用途,从事经营性活动的,应当满足国家有关营运船舶安全管理的要求。游艇俱乐部将游艇整船租赁给游艇所有人以外的人用于游览观光、休闲娱乐等活动,不适用前款规定。第二稿是:第四十五条游艇改变用途,从事经营性活动的,应当满足国家有关营运船舶安全管理的要求。点评:这个改变可能是第二稿最大的变化,结合四十四增加的会员和四十五删除的租赁,更加难以理解。第一稿可以清楚的看到俱乐部将游艇租赁给会员是合法的,而修改后的会员权益,究竟是否包含拥有从俱乐部租赁游艇?或是俱乐部将游艇租赁给会员作为会员权益是否合法?会员的权益是否包括从俱乐部租赁游艇不改变用途的权限?并不清楚。而这个修改,对于游艇租赁会不会有什么影响,应该值得关注。国家公布的自由贸易区等享受相关政策的区域,依据职责和授权制定游艇管理相关制度的,按照其规定执行。本次征求意见稿与第一征求意见稿相比,总的变化不大,对于业界最为关心的承载人数的条款没有改变,也保留了对于现在管理规定修改的条款,希望新的管理规定能尽快出台执行。qIX深圳市休闲船艇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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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海之蓝游艇)qIX深圳市休闲船艇协会